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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进一步完善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病情复查审核工作运行机制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2-01 阅读: 【字体: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和《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着力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对象病情复查工作,2021年12月,晋中市司法局联合市人民检察院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了《关于加强全市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病情复查审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为病情复查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切实解决了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放出来、收不回”的现实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病情复查审核工作,使执法责任更加明晰、程序运行更加顺畅,近日,三部门就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病情复查审核工作运行机制作出进一步补充完善。

一是建立了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组织诊断工作机制。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组织诊断工作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暂予监外执行诊断医院进行。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监督有关诊断、检查和鉴别活动。病情诊断的结论可以作为每三个月向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提交的病情复查依据。

二是规范了病情复查审核流程。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函告要求,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业人员组成病情复查审核小组,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提交的诊断证明、检查报告等医学材料进行盲审,并形成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审核报告。

三是规范了检查、诊断或审核结果疑义的处理。针对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对医院作出的检查、诊断结果有疑义的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及其近亲属对审核结果有疑义的,进一步明确疑义处理程序。

四是完善了保密回避制度。进一步明确了病情诊断、审核结果及有关人员信息的要实行保密制度,对与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予以回避。

下一步,晋中市将严格按照《社区矫正法》等相关规定,持续强化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积极探索路径,不断规范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病情复查审核和诊断工作,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