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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复议法问答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12 阅读: 【字体: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将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晋中市司法局组织编写了“新复议法系列问答”,在“晋中司法”连续登载,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将新行政复议法带入千家万户。

 

行政机关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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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杜某在某县某村拥有合法承包地,申请人的2块承包地于2017年被征收。2022年7月,申请人通过EMS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某县人民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土地征收的相关文件。某县政府收到信息公开请求后委托某县自然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作出答复,并口头将委托行为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补正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资料。被申请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三十条规定:“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由未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作出答复

【复议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1〕132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答复不予公开(含部分不予公开)、无法提供、不予处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处理的,可以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和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人杜某认为某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新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采用“列举+兜底”的方式,进一步扩充了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该条第(十四)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规定属于将分散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1〕132号)中的救济性规则予以法定化,赋予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行为的普遍性行政复议申请权,避免实践中对该类问题可能产生的无谓争议。

【审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予以答复。某县人民政府在复议答复书中陈述已委托某县自然资源局对申请人作出答复,根据程序正当原则,应将委托行为书面告知申请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未提供书面告知申请人委托答复和要求申请人补正身份证复印件的证据材料,应视为未予答复。行政复议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132号)相关规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二十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杜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