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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风采

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张某某申请撤销某县人民政府向冀某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8-15 阅读: 【字体:


申请人张某某系张某(已去世)之女,且为唯一合法继承人。1992年,某县人民政府准予张某使用诉争集体土地作为住宅用地,并向其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1999年,某县人民政府决定“准将张某某使用的叁佰玖拾捌点贰伍平方米宅基地转让给冀某使用”,于1999年11月向冀某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某县人民政府向冀某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具体行为违法,请求撤销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定,位于某县某村的一处案涉住宅先后出现两份不动产权证,即申请人张某某持有的登记在张某名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案外人贾某等人(冀某的继承人)持有的登记在冀某名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本案依法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所在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某县级人民政府先行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复议机关遂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申请人对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两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正确,依法驳回原告(申请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