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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公开

​晋中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市复决字(2022)37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6-30 阅读: 【字体:


申请人:xxx,女1983xx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xxx。身份证:142401xxxxxxxxxxxx,电话:139xxxxxxxx

被申请人:晋中市公安交警支队勤务大队

负 责 人:xx         职   务:大队长

地    址:晋中市榆次区文苑街146号

申请人xxx不服被申请人晋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勤务大队2022422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于2022523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2422日,申请人xxx将号牌为晋Kxxxxx的小型汽车停放在中都路迎宾街交叉口至中都路安宁街交叉口,被执法民警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申请人于2022年5月21日前往晋中市公安交警支队勤务大队打印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停车时专门观察了停车位,虽然所停车位的线框磨损,但外框可见,故申请人申请撤销晋中市公安交警支队勤务大队于2022年4月22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2022年4月22日10时06分,执法民警在中都路执勤时,发现号牌为晋Kxxxxx的小型汽车违法在路面停放,民警依法对其拍照取证。申请人于2022年5月21日在晋中市公安交警支队勤务大队打印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申请人停车的停车位因距离红绿灯口处不足50米已被依法取缔。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路段不得停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之规定。故申请人xxx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其开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适当。

经审理查明:2022422日10时06分,申请人xxx将号牌为晋Kxxxxx的小型汽车在中都路迎宾街交叉口至中都路安宁街交叉口停放,后被执法民警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申请人于2022年5月21日前往晋中市公安交警支队勤务大队打印《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于5月2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路段不得停车。”现场照片显示,该路段为严管路段,车牌号为晋Kxxxxx的小型轿车所停车位置紧邻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施划的停车泊位。申请人也称,其在停车时专门观察了停车位,虽然所停车位的线框磨损,但外框可见。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作为一名具有近十年驾龄的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能够判断其所停车位与紧邻的市政部门依法施划的车位存在明显区别,该停车泊位明显已经取缔,申请人对其违法行为存在过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

晋中市公安交警支队勤务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晋中市公安交警支队勤务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介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6月22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