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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公开

晋中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市复决字〔2022〕39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6-30 阅读: 【字体:


申请人:xx,男,1992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xxxx。身份证号:140724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晋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勤务大队

  人:xx            务:大队长

   址:晋中市榆次区蕴华街82号

申请人xx不服被申请人晋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勤务大队2022年05月09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于2022年05月0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2年03月21日16时47分,申请人xx将号牌为晋Axxxxx的小型轿车停放在安宁街定阳路商铺门口停车位内,被晋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勤务大队民警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申请人于2022年05月09日前往晋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打印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申请人认为:本人将晋Axxxxx车辆停放在安宁街定阳路商铺门口的停车位当中,地面画有较为明显停车线,且当时左右两边都有车。故申请人申请撤销晋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勤务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22年03月21日16时47分,晋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勤务大队民警在安宁街执勤时,发现号牌为晋Axxxxx的小型汽车违法在路边停放,民警依法对其拍照取证。经核实,申请人在安宁街所停位置的停车位已经取缔,不能停车。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路段不得停车。”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200元罚款。申请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认为对其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正确。

经审理查明:2022年03月21日16时47分,申请人xx将号牌为晋Axxxxx的小型轿车在安宁街定阳路交叉口至安宁街和顺路交叉口停放,被晋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勤务大队民警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申请人于2022年05月9日前往晋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打印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通过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违法停车照片及停车位照片,可以看出申请人停车的位置虽然标线不清晰,但可以看到施划有停车位。

本机关认为:晋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勤务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属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晋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勤务大队作出编号:14xxxxxxxxxxx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介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