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案件案号和文件文号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等行政案件办理以及相关文件的管理,规范案件案号和文件文号编制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案件案号由晋中市司法局和晋中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局统一编制,以晋中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局(以下简称“市复议局”)名义制发。
第三条 行政案件案号采用“一案一号”方式标识,由机关代字、案件性质简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分别按统计年份依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复议答复、行政应诉等案件收到的时间顺序编写;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号(即“1”不编为“01”),不加“第”字。
行政案件在审查受理过程中,发现需作为一般信访件处理的,原案号可调整或作废。
第四条 各类行政案件文号如下:
(一)行政复议受理案件文号为晋中政行复受字〔××××〕×号,不予受理文号为晋中政行复不受字〔××××〕×号;
(二)行政复议答复文号为晋中政行复答字〔××××〕×号、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文号为晋中政行复补字〔××××〕×号、行政复议告知书文号为晋中政行复告字〔××××〕×号;
(三)行政复议决定文号为晋中政行复决字〔××××〕×号、晋中政行复终字〔××××〕×号;
(四)中止行政复议决定书为晋中政行复中字〔××××〕×号;
根据工作需要,可增设不同性质类型的文号。
第五条 法律文书文号编排在文种标识下一行标识,字体与正文相同,居右顶格排列,与正文空一行。
第六条 征询案件处理意见、案件办理协调联系、日常工作衔接等事项,以市复议局名义通过函件形式发文,不编发文号。
第七条 有关规范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等不直接涉及相对人权利义务的事项,以市复议局名义制发文件时,根据发文年份,按制作时间顺序编发。
第八条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