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案件材料查阅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材料查阅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晋中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局(以下简称“市复议局”)办理市本级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的查阅工作。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受理复议申请至作出复议决定期间,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以下统称查阅人)可以要求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四条 查阅人要求查阅案件材料应当向市复议局提出书面申请。查阅人要求摘抄、复印行政复议案件材料内容的,应当取得案件承办部门的同意。
第五条 行政复议案件已审理终结的,查阅人可以查阅行政复议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经市复议局同意,可以摘抄、复印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有关内容。
第六条 因工作需要,国家机关可以查阅正在审理的行政复议或者审结的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经市复议局同意,可以摘抄、复印行政复议案件材料内容。
国家机关查阅的行政复议案件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查阅人应当保密。
第七条 查阅行政复议案件材料,可以自己查阅,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查阅。委托他人查阅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第八条 查阅人查阅行政复议案件材料,应当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填写《行政复议案件查阅单》。查阅人是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单位介绍信。
第九条 查阅人摘抄或者复印行政复议案件材料,需要对查阅结果进行证明的,市复议局审核后,应当对查阅结果加盖行政复议机关专用章或者案件承办部门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十条 案件承办部门应当为查阅人安排查阅场所。查阅人应当在指定的场所查阅。查阅时,应有案件承办部门工作人员在场。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将案件材料交查阅人查阅前,应对案件材料仔细检查,并将案件材料的基本情况和关键证据状况在《行政复议案件查阅单》上予以登记。
对于关键性证据材料,案件承办部门可以仅提供复印件供查阅。
第十二条 查阅人查阅案件材料时,可以复印,但不得涂改、毁损、拆换、抽取、增添案件材料,不得将案件材料携出指定的查阅场所。
查阅人违反前款规定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制止或者收回案件材料终止查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有关规定追究查阅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查阅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将查阅的全部案件材料交回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对查阅人交回的案件材料应当当面清查,确认无误后在《行政复议案件查阅单》上签注。
第十四条 查阅人非法使用查阅结果,给案件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