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掌握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情况,提高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质量,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是指各级行政复议局作出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复议决定,包括以下情形:
(一)行政复议事项涉及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的;
(二)行政复议事项涉及的行政许可行为对申请人生产经营产生巨大影响的;
(三)行政复议事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调整的;
(四)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本区域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对本部门工作有重大影响的;
(五)行政复议申请人为十人以上的;
(六)其他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报送的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条 各县(区、市)行政复议局负责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对市复议局的报备工作。
第四条 各县(区、市)行政复议局受理的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作出具体行政复议决定之后10日内将备案报告及行政复议决定书报市复议局备案。备案报告应当包括对案件焦点、重点问题的认定和分析。
第五条 紧急的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书面报告案情,并在结案后10日内报市复议局备案。
第六条 市复议局应当加强对行政复议案件的督查,针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报备机关的办案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第七条 市复议局定期分析并通报重大行政复议决定的备案情况。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