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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次区惠民工程为农民工群体依法维权保驾护航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1-13 阅读: 【字体:


自“免费法律咨询和特殊群体法律援助惠民工程”实施以来,榆次区法律援助中心锚定“法治惠民,应援尽援,构建和谐榆次”目标,认真落实关于惠民工程提质增效的精神要求,坚持重点对象应援尽援,为弱势群体特别是农民工群体构筑起一道坚实的法律屏障。

一、基本案情

某某,男,1976年出生,汉族,202151前往山西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安宁东街的某项目从事水电安装工作并由第三人林某某直接管理。2021年5月27日上午,张某某按照林某某要求,前往施工处送扁铁,途径楼墙收缩缝之时,不慎踩空并致胸部右侧第11、12肋骨骨折。事后,张某某与山西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就张某某是否构成工伤产生争议,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榆次区法律援助中心于20217月16日接到榆次区人民法院为申请人张某某指定代理人通知书,即指派山西鼎正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山西鼎正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为某某劳动争议一案的代理人。

二、办案过程

山西鼎正律师事务所白律师接到我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立即会见了申请人张某某。在听取张某某的个人陈述并审阅其提供的各项证据材料后,白律师厘清了本案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及争议焦点,依据事实材料和相关法律规定,白律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申请人张某某提供了大量证据,包括:《维权公示牌照片一张》、《项目信息照片一张》、《收条一张》、《浦发银行交易流水一张》、《证人证言一份》、《与林某某微信聊天记录截图3张》、《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一张》、《工资表一张》等,武律师认为,张某某提供的证据能够有力证明其受山西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山西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此外,申请人张某某与山西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山西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劳动者张某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山西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张某某;张某某提供的劳动是山西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

综上,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项之规定,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山西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三、案件结果

本案经过榆次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依法裁决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山西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四、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农民工与建筑公司的劳动争议,无论是从社会层面还是法律层面来看,其案件效果、影响意义都可谓重大深远。进入新时代,国家从各个层面、各个角度都在千方百计地维护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法律利益,努力让每一个公民都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感受到法律的温度。然而,社会现实总是复杂,弱势群体不懂法、难用法,在遇到现实困境之时,总是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时,法律援助的意义与价值便真正体现出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引用“纵有良法美意,非其人而行之,反成弊政”指出,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晋中市所实施的“惠民工程”正是要让“良法美意”成为“实法真意”,让司法的正义之光落到每一位公民的身上,让以农民工为代表的弱势群体不再“弱势”,而是能够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社会不止有一个张某某,之后也会有更多个张某某,但大道不孤,本案件的妥善解决,必将激励更多农民工勇敢维护自己的利益,也将激励千千万万个法律援助人永在维护张某某们权益的路上,永在维护公平正义的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