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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县司法局:值班律师促和谐 邻里纠纷终化解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1-13 阅读: 【字体:


为进一步推动免费法律咨询和特殊群体法律援助惠民工程“提质增效”,确保“三性”“三化”“三个效果”目标如期实现,祁县司法局主动作为,持续回应民众法律需求,延伸惠民工程服务范围,积极化解矛盾纠纷,探索更加便捷、更加有效的服务形式,不断提升为民服务质效。

一、基本案情

近日祁县某村张某发现自家居住的北房有不同程度的裂缝,而且裂缝越来越大。张某排查到北墙后邻居王某家的用水管道时,发现土层湿润,后经了解,王某家的此段管道曾破裂漏水,张某就找到村委会与王某及时沟通,王某对其水管漏水无异议,但对张某提出的赔偿予以拒绝。村委经过多次调解,调解过程中王某认可水管漏水的事实,王某认为是房屋建在炉渣坡地带,本身就已经出现裂缝,且水管是村委铺设的,使用人是两家,拒绝赔偿。张某多次协商,均未能得到妥善解决,遂来寻求专业人员,获取免费法律服务。

二、办案过程

值班律师考虑到如果邻里不睦,容易引发不必要的纠纷,激化矛盾,甚至对老百姓安居乐业产生影响,当即向司法所负责人汇报,经商量后决定召集双方当事人为其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值班律师与乡司法所负责人认真查看现场,固定证据、分析事情发生原因,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及该村村委会的陈述及意见,对相邻的其他邻居进行了走访调查,对该起纠纷产生的前因后果有了全面的掌握。发现案件当事人均认可房屋漏水的事实,但在赔偿金额等方面存在争议。值班律师一方面从情理角度告诉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的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在日常生活中,应尽量避免给对方造成妨碍,同时相对方在合理限度内也要尽到必要的容忍义务,邻里之间应和睦相处、谦让包容,邻里双方抬头不见低头见,应多换位思考,远亲不如近邻,这次漏水事故也不是王某主观故意,各自退让一步,争取调解处理;另一方面又从法律角度向当事人释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做、更换或者恢复原状”。值班律师耐心劝解,指出双方之间的纠纷已经经过村委会多次调解,事实清楚,如果查明确实存在过错引发水管漏水,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理应赔偿。

一番劝解后,双方当事人态度明显缓和,值班律师赶紧趁热打铁继续告知当事人本案案件标的额不大,如果起诉的话需要有合法的法律依据,起诉后需要证据质证、协商鉴定机构、通过法院摇号确定鉴定机构,进行法定的鉴定程序,确定房屋裂缝的原因以及房屋修复费用,需要支付巨额的鉴定费,诉讼成本增加,耗时又费力,双方都需承担较大的损失,所谓两败俱伤,得不偿失。最终,双方终于达成调解补偿协议,王某同意赔偿张某损失叁万元。至此,这件因房屋漏水引发的纠纷以当事人握手言和完美解决。

三、典型意义

在日常生活中,相邻人因相邻不动产权利的行使经常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纠纷,如果得不到很好的处理,必然会影响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严重的甚至会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定和谐。所以,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有利于发挥财产的效益,有利于增强人们的守法观念,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对于保护相邻人的合法权益,树立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而调解,则是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最理想的方法,调解的过程也是辨明是非、明确责任,对当事人进行法治教育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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