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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次区免费法律咨询和特殊群体法律援助惠民工程保障未成年群体诉讼权利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1-14 阅读: 【字体:

自“免费法律咨询和特殊群体法律援助惠民工程”实施以来,榆次区法律援助中心锚定“法治惠民,应援尽援,构建和谐榆次”目标,认真落实关于惠民工程提质增效的精神要求,始终为弱势群体特别是未成年群体构筑起一道坚实的法律屏障,保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

一、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犯罪嫌疑人赵某于某日凌晨1时许,从榆次万科酒吧出来后,路过市民之家,看到一辆摩托车未上锁,于是临时起意,将摩托车盗走。赵某在摩托车锁门位置处找到红白两根电线打火,打火不成,于是推着走了。之后发现摩托车发动机“拉缸”等问题。因维修费用过大,犯罪嫌疑人赵某找到同时张某,以想换新摩托为由,约定以1300元出售给张某。所得赃款赵某全部用于日常开销。经公安局鉴定摩托车基准日价格为6500元。最后赵某被抓捕归案。    

二、办案过程

山西中都律师事务所刘律师接到我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立即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赵某。依据赵某陈述以及证据材料,知晓了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根据本案客观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提出辩护意见:

一、本案中赵某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本案发生前赵某从未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无任何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案发前赵某也一直表现良好,其本质并不坏,此次一时糊涂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其主观恶性程度明显较小。

三、因赵某系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辨认是非的能力尚有欠缺,且文化水平较低,对法律的认识还不明确,应当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案发后,赵某本人也积极认罪,配合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整个作案经过,认罪态度较好。

三、案件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法院最终决定对赵某不起诉。

四、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未成年人犯罪,在所有犯罪中,是一个十分特殊的群体。这个特殊性表现在:首先,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定型。每个人要树立健康的思想,是要具备足够的知识和有益的实践的,这就需要有一定的生活阅历和学习经历。而未成年人恰恰缺少这些,他们远没有脱离单纯和幼稚。由于年龄和受教育程度的关系,他们对这些人生重大问题的知识十分匮乏,处于蒙昧之中。其次,未成年人的行为具有极大的模仿性。由于思想不成熟,没有自己做人的准则,因此,未成年人的行为具有从属性。“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在他们身上表现得最为淋漓尽致。可以说,没有一个未成年人犯罪,不是在不良环境、不良交往中酿成的。第三,人格具有极大的可塑性。正因为犯罪未成年人思想和行为都处于不定型阶段,他们的发展方向有多种可能性。教育得当,他们最终会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