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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权县司法局:扬社会正义  助弱者维权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1-16 阅读: 【字体:


惠民工程是各级政府的首要重点任务,免费法律咨询和特殊群体法律援助惠民工程是司法行政系统代表政府实施的民生实事,是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内容。左权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援助律师通过一系列的案件办理总结了很多经验,同时也为惠民工程起到了提质增效的作用。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9日18时20分,被告王XX驾驶被告XX公司所有的冀AN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拖带冀AXX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松店线(松烟村-中店街村)18公里200米处时,与前方右侧原告冯XX行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冯XX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同年1月28日,左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1******42022000005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XX负全部责任,原告冯XX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随即被送至和顺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因伤情严重转入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进行治理,待原告伤情稳定后于2022年4月27日出院,共计住院107天。经原告申请,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于2022年12月28日作出晋光司鉴【2022】法临鉴字第F22128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冯XX所受损伤构成十级(拾级)伤残二处;2.被鉴定人冯XX的误工期为150-180日,护理期为90-110日,营养期为90-120日。

冀AN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拖带冀AXX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所有人为被告XX公司,事故发生时的驾驶人为被告王XX,事故车辆在被告X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保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各一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承办过程

经原告多次与各被告协商处理,均未得到有效解决,故依法提起了诉讼。

原告因系建档立卡贫困户,经审查后左权县法律援助中心决定对该案件进行法律援助。因本案原告受伤害程度较大,承办人在帮助原告提起一审诉讼时一并向人民法院提出了伤残及三期鉴定申请。因涉及被告人数较多,且均不在左权县境内,在人民法院送达时遇到了一定的困难,经多方努力后,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鉴定程序、诉讼程序等,经开庭审理后作出了一审判决。上诉期限内,被告X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原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无需支付误工费为由提起了上诉,庭审时承办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参与了全部庭审活动。

承办结果

经二审审理后作出了维持一审的判决决定,维护了原告的合法利益。

案件点评

建档立卡贫困户只是法律援助的一个缩影,该案件的顺利办结不仅承载着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可,同时也是对法援人的一种鞭策。法援服务有“温度”,为民办事有“力度”,法律援助我们一直在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