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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租赁合同未约定 物业费该由谁交?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8-02 阅读: 【字体:

2018年4月1日,史先生把一套房子租给了欧某,在签订租赁协议的时候,双方没有约定物业费应当由谁负责交纳的问题。6月底,到了交物业费的时间,物业公司给史先生打电话要他去交物业费,史先生遂通知租户欧某让他去交费,不料遭拒绝。欧某认为房子是史先生的,物业费理应由他承担。而史先生认为,欧某住着他的房子,享受着小区的物业服务,理应由他交物业费。双方为此僵持着。

笔者认为:出租房的物业费一般应由承租人承担。为了避免产生纠纷,房屋租赁的双方当事人应该在书面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物业费由谁负责交。对于没有明确约定的,应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合同法》第61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据此,如果史先生和欧某就物业费交纳问题无法达成补充协议,那么本着“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租户欧某实际使用了房屋,同时享受了物业服务,理应履行交纳物业费的义务。

当然,出租人要向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根据这些规定,即使明确约定物业费由承租人承担,但是承租人没有及时交纳物业费的,出租人仍然应当承担连带交纳物业费的责任。


(本文转自:头条号 清风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