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樊哙穿越,重操旧业,却因这个罪被抓了!
导语
收购和贩卖未经检验、检疫,可能是被毒死的犬只,导致“毒狗肉”流入市场,损害食用者的身体健康,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祖传秘方,香飘四溢,我是樊哙,我为自己带盐
告 示
各位老铁,俺是樊哙,就是刘邦身边那个卖狗肉的。现在说个事儿哈,你们可能不信:上次吃完鸿门宴,俺正走在路上,突然看见前面一道闪电,嘁哩喀喳地就向着俺劈过来了,完了俺就没印象了。再醒来的时候,就流落到贵宝地。事情就是这样,不管你们信不信,反正我信了。
俺老樊没有其他本事,就是会卖个狗肉,只好重操旧业,赚些盘缠,以求早日寻到俺家主公刘邦。
“滴~呜~~滴~呜~~滴~呜~”
“围观的散一散啊,警察执行公务。”
你就是樊哙?
俺就是。
你涉嫌销售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跟我们回去接受调查。
俺冤枉啊。
据我们了解,你卖的狗肉都是从韩兴那里买的吧?
是呀,全部由他供货。
你清楚他那里的狗肉是怎么来的吗?
额,这……俺坦白:这小子手脚不干净,那些狗都是他用毒镖射死的,但说到底狗是他偷的,俺可没偷。
既然知道这些狗是用毒镖射死的,你还从他那里买肉,不怕顾客中毒吗?
俺觉得应该没问题吧,一个毒镖上能有多少毒。
等检测报告了出来了,让你心服口服。
樊哙被警察带走
接受调查,
究竟会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目前还不得而知。
不过,
除了樊哙,
镇上还有一对卖狗肉的夫妇,
供货同样来自韩兴,
案情已经明了,
法院已经作出判决,
他们的故事是这样的
……
案例中人物皆为化名
卖点儿新鲜的
刘俊和吕英是一对夫妻,
他们在镇上建了一间冷库,
平时干着贩卖猪肉的营生,
虽说每天起早贪黑,
累死累活,
收入却很一般。
他们俩深谙其中原因,
刘俊时常自嘲:
“满大街都是卖猪肉的,
我们还能卖出花来?”
夫妻二人早就盘算着:
不能在一棵树上吊死,
得想办法做出点花样来。
终于,
刘俊在一次外出卖肉时
嗅到了商机。
在与一家饭店老板闲谈时,
刘俊了解到,
最近当地特别流行吃狗肉,
狗肉市场供不应求,
肉价随即水涨船高。
要是能搞到狗肉去饭店兜售,
赚得肯定比贩卖猪肉多。
找韩兴拿货
刘俊回家后就迫不及待地
与妻子吕英分享了这个”商机“。
吕英听罢,
眼前为之一亮,
也认为这是个赚钱的好机会,
但思索片刻,
吕英又提出了自己的忧虑:
”不过,
我们到哪去搞那么多的狗肉?
货源是个大问题啊。“
刘俊听罢,
露出狡黠的笑容:
”货源问题我早就想好了,
可以去找韩兴,
他小子偷鸡摸狗的事可没少干。“
说罢,
刘俊出门去找韩兴,
在向韩兴说明来意之后,
韩兴也来了兴趣,
他让刘俊放心,
说自己拿毒镖射狗多年,
手段娴熟。
“毒镖?
人吃了被毒死的狗肉
不会有问题吧?”
刘俊顿时警觉起来。
“别担心,残余毒量很少的,
人吃了根本不会出事,
我自己都在吃呢。”
韩兴的答复让刘俊松了口气:
“算了,
赚钱要紧,
考虑不了那么多了。”
终于栽了
他们的新买卖就这样开张了。
从2016年11月开始,
刘俊从韩兴等人处收购被毒死的狗
并存放在家中冻库内,
然后由吕英进行贩卖,
销售金额累计达到19000余元。
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
刘俊夫妇的狗肉买卖
露出了马脚。
经热心群众举报,
公安机关掌握犯罪线索后,
对他们家的冷库进行了搜查,
查获尚未销售的死狗138条,
经抽取部分死狗送检,
均检出有毒物质琥珀胆碱。
检察机关对刘俊、吕英、
韩兴提起公诉,
案件后被移送至法院,
重庆市秀山县人民法院
审理后作出判决:
刘俊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并处罚金4万元;
吕英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并处罚金4万元;
韩兴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并处罚金1万元;
对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上缴国库,
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
予以没收。
我不服,要上诉
一审宣判后,
吕英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她辩称:
自己不负责收购犬只,
并不知道所售犬只
是被人毒死的。
重庆四中法院
刘俊和吕英大量收购毒死的犬只并作为食物对外销售;韩兴利用有毒物质毒杀犬只后作为食物进行销售,三人的行为均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吕英虽没有直接参与收购,其是和丈夫刘俊商量后分别负责销售和收购,应对共同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吕英明知收购的是死因不明,未经检验检疫的犬只,有些可能是被毒死的情况下,仍将这些犬只作为食材进行销售,对犯罪后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其行为构成犯罪。判决对吕英判处的罚金刑适当。
故裁定驳回吕英的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
结合本案
本案中,刘俊和吕英作为食品的经营者,对自己销售的食品具有确保安全的法定责任,但二人在明知是未经检验、检疫,可能是被毒死的犬只,仍然大量收购和贩卖,导致“毒狗肉”流入市场,损害食用者的身体健康,二人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刘俊和吕英的销售金额已达到19000余元,在判处刑罚时,还应依照法律规定判处销售金额两倍以上的罚金。原审判决对刘俊、吕英、韩兴判处的刑罚是适当的,依法应予以维持。
根据(2018)渝04刑终77号案件改编。
法官寄语
为了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人民法院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始终保持着高压态势。作为食品行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时刻保持警醒,严格履行食品安全法规的规定,保障所生产、销售的食品安全。不能为非法谋利,故意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或法律法规禁止添加的物质,也不能放任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流入社会,危害公众健康,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