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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五普法

【以案释法】王某某殴打证人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0-08 阅读: 【字体: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20日上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郑某某与王某某、李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在证人出庭时,被告王某某因对证人作证不满,伙同两位案外人在法庭内公然殴打证人,致使庭审被迫中断,严重扰乱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妨碍人民法院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西城区法院认为:王某某在法庭审理期间,故意伙同案外人殴打证人,情节较为严重,其行为妨害了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正常活动和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第二项,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典型意义

  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人民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案件,必须确保良好的法庭秩序。维护法庭秩序,就是维护法律权威、司法权威。法官在法庭内的主导地位是确保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制度依靠,法庭设施、诉讼材料是开展案件审理工作的物质基础。进入法庭的一切人员均负有尊重司法人员、遵守法庭规则、听从法官指挥的义务。实践中,一些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蓄意违反法庭规则,拒不服从法官指挥,有的故意破坏法庭设施、损毁诉讼材料,甚至公然挑战法律尊严,暴力侵犯他人人身安全,不仅导致正常的审理工作无法进行,还严重破坏了公共安全秩序。为此,刑法修正案(九)将一些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增列为犯罪,强化了对法庭秩序的法律保障力度。《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维护庭审秩序。本案中,王某某殴打证人的行为已涉嫌触犯刑律,人民法院依法将其移送公安机关是正当、必要的。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