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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五普法

【以案释法】贴大字报发朋友圈诽谤法院工作人员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3-06 阅读: 【字体:

蔡某以微信网友“洁-索朗卓玛-坚坚”的身份在法院庭审调解过程后发了一条朋友圈,日前,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司法拘留15日。

2019年1月10日,鹿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49岁的蔡某以被告陈某、唐某欠其10万余元借款为由,将二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本金及利息。

但在庭审调解后,原告蔡某擅自用手机拍下被告照片,使用网名“洁-索朗卓玛-坚坚”在微信朋友圈发文:“对面两个诈骗犯,他们有两个同伙坐在他们右边,同伙名字叫鹿院。老娘在温州还没有谁敢欠我钱,你有鹿院撑腰,我有欠条挡道”的言论,虚构法院、司法工作人员与被告勾结等不实言论。

“她还在我家门口贴了大字报。”被告唐某介绍,他是这笔借款的担保人,法院第一次开庭结束后,原告蔡某在他家和其父母家门口分别贴了“讨债大字报”,内容为“温州人注意了,这两个人是诈骗犯,勾结法院到处骗钱,就算手握欠条法院也不受理,大家要认清这两个人,千万不要上当。”这张“讨债大字报”还附上了两被告坐在法庭上的照片。分明是已经开庭审理的案件,被蔡某虚构成法院不受理的情况。

“我们根本不认识法院的人。”被告唐某说,蔡某在其朋友圈多次散布侮辱诽谤的言论。其称,原告蔡某从事赌六合彩、赌球及放高利贷,出借给被告陈某的借款按照“七分息”计算,借款的当天就从本金中扣除全部利息,民间称“砍头息”,借款期限30日,每日须偿还三十分之一的本金。被告唐某为被告陈某的10万元借款提供了担保。由于二人无法偿还这笔借款及利息,原告蔡某起诉至法院。

2月22日下午,鹿城区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时,唐某将上述情况反馈给经办法官。

经办法官向原告蔡某核实时,其矢口否认。当法官追问微信截图中的头像照片即是原告本人时,原告蔡某语塞。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蔡某出借款项的性质构成“高利贷”,扰乱了正常合法的民间借贷,应予以严格审查。而原告蔡某正是觉得自己的“债权”无法得到“保护”便发了微信朋友圈,并进行恶意讨债,诽谤抹黑法院工作人员。

“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采取拍照、发微信朋友圈并张贴‘讨债大字报’散播司法工作人员是诈骗犯的同伙,已构成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恶意诽谤,这种行为必须予以坚决打击。”经办法官陈斌介绍。

■法官说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鹿城区法院依法决定对原告蔡某司法拘留15日。

法律依法保护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任何人维权的手段、依据必须合法,诉讼参与人参与庭审时必须遵守法庭纪律,维护司法权威,不得捏造、散播不实言论侮辱、诽谤司法工作人员,否则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