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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五普法

【以案释法】高某网络侮辱、诽谤、诬陷法官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2-23 阅读: 【字体:

基本案情

  高某以一部出租车为标的物,在15年间向福建省厦门市两级法院反复提起诉讼五十余起。由于部分无理诉求被法院驳回,高某自2019年1月开始,在新浪微博等网络平台多次发表不实信息,并使用过激言辞肆意侮辱、诽谤、诬陷法院及司法工作人员,发泄个人不满情绪。高某的恶劣行径持续数月,期间法院工作人员多次联系高某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在微博上删除相关言论,但高某置之不理。

  处理结果

  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规定,高某的行为已经涉嫌寻衅滋事。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在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后,于2019年4月向厦门市思明公安分局发函,商请公安机关依法追究高某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后,确认高某的行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寻衅滋事的认定标准,在收函当月即决定依法对高某处以行政拘留15日。

  典型意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人员的职业尊严也应受到保护,因依法履职遭受侮辱、诽谤、诬陷,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法官权益保障机构将主动协调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以切实保障司法人员合法权益,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本案中,当事人高某通过网络平台多次侮辱、诽谤、诬陷司法工作人员和法院,且在法院对其批评教育后仍不悔改,应受到法律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