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法治宣传教育案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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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案释法案例模板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治安案件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介休市公安局史福生赵雁虎
审稿(实名,逐级):
检索主题词:寻衅滋事
二、案例正文采集
从张某某疫情防控期间滋扰检查站工作看特殊时期的寻衅滋事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26日至1月28日期间,张某某酒后多次窜至介休市龙凤镇南庄村设置的疫情防控检查点,无故谩骂工作人员,并在登记表上胡写乱划,致使检查点的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调查与处理】
2020年1月28日,龙凤镇南庄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来到龙凤派出所报案称:该村村民张某某多次扰乱村内设置的疫情防控检查点工作,请求查处。接报后,龙凤派出所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取证,并传唤违法嫌疑人张某某接受调查。经查:根据上级要求,龙凤镇南庄村从1月25日开始在该村村口设立疫情防控检查点,对进出该村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检查和登记。1月26日到1月28日期间,该村村民张某某(男,45岁)在家喝酒后,多次窜至检查点,无故谩骂工作人员,并在检查登记表上胡乱涂写,后又把检查登记表扔在地上,严重扰乱了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进行。
目前,违法嫌疑人张某某因寻衅滋事被介休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或其他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本案中,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南庄村委依法在村口设立检查点,进行正常的登记检查工作。张某某酒后在检查点肆意生事,无故谩骂工作人员,在登记表上胡写乱划,导致检查点的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符合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
【典型意义】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形势非常严峻,每个公民都有义务配合政府部门的检查登记工作。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特殊时期遵纪守法就是对疫情防护最好的支持,呆在家里就是对国家最大的贡献!也严正警告那些妄图以身试法的不法分子,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别滋事,滋事定被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