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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五普法

[以案释法】从任某某疫情防控期间滋扰检查站工作看特殊时期的寻衅滋事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3-17 阅读: 【字体:

1.以案释法案例模板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刑事案件                                     

稿(实名,单位+姓名):寿阳县人民法院      

稿(实名,逐级)                              

检索主题词:寻衅滋事    新冠肺炎                                     

二、案例正文采集

某某疫情防控期间滋扰检查站工作看特殊时期的寻衅滋事

【案情简介

2月26日上午,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任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寻衅滋事案,并当庭宣判。

调查与处理

2020年2月7日,被告人任某某酒后来到寿阳县温家庄乡大东庄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卡点,明知被害人朱某某系该村执勤工作人员,仍对朱某某进行辱骂、殴打,经村干部和公安民警劝离后,被告人任某某又多次返回疫情防控卡点,对正在执勤的朱某某进行威胁,并手持菜刀将正在为村民登记信息的朱某某压倒在地,掐其脖子,进行殴打,致朱某某身体多处受伤,严重扰乱了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明知被害人朱某某是执勤人员而对被害人进行辱骂、威胁和殴打,扰乱了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秩序,且情节恶劣,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任某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寿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两年。

法律分析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或其他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本案中,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朱某某在寿阳县温家庄乡大东庄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卡点进行正常的登记检查工作。某某酒后在疫情防控卡点对朱某某进行辱骂、威胁和殴打,导致检查点的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符合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

典型意义

这是山西法院首例涉疫情防控寻衅滋事案件,也是晋中市审理的首例妨害疫情防控工作刑事案件。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形势非常严峻,每个公民都有义务配合政府部门的检查登记工作。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特殊时期遵纪守法就是对疫情防护最好的支持,呆在家里就是对国家最大的贡献!也严正警告那些妄图以身试法的不法分子,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别滋事,滋事定被拘!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从快从严惩处涉及疫情防控的各类犯罪行为,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