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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编制包容审慎行政执法“三张清单”的通知
市司办〔2023〕30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7-14 阅读: 【字体: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把包容审慎行政执法工作全面纳入规范化、标准化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现就做好包容审慎行政执法“三张清单”编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公共安全等领域外,对行政相对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应当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柔性执法。各行政执法部门通过编制行政执法“三张清单”,即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三张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执法领域具体明确轻微违法行为的适用范围。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编制。要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聚焦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的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依法编制清单,扎实推进行政执法方式创新。 

(二)坚持合理公正。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进一步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实施行政强制行为应当客观、合理、适度。 

(三)坚持问题导向。对标营造营商环境标准,针对行政执法当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在影响营商环境的重点领域,推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度。 

(四)坚持分类监管。根据各类市场主体规模、行业属性、风险等级和企业信用,杜绝“一刀切”式执法,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五)坚持公开实用。注重公开性和实用性,编制的清单内容要简明清晰,具有可操作性,让执法人员用得上,让群众看得懂。编制完成的清单应当面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六)便民原则。包容审慎监管柔性执法程序应当简明高效,针对不同事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实施柔性执法都应当依法公开,并做好宣传、沟通、说理等工作,形成政府与社会、民众良性互动的局面。

三、 工作措施

(一)编制清单的责任主体。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是“三张清单”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本部门“三张清单”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市级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做好本系统“三张清单”的编制工作,统筹、指导、协调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做好“三张清单”编制和实施工作。 

(二)编制清单的依据。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依法编制“三张清单”。 

(三)编制清单的标准。1.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纳入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2.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纳入从轻处罚事项清单: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的。3.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纳入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四)编制清单的程序。1.全面梳理认真、全面梳理本系统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掌握本系统一线行政执法实际情况,与本部门相关执法业务科室充分协商,拟定本系统相关清单。2.公众参与。清单拟定后,制定机关应采取座谈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社会意见。3.合法性审查。拟定清单应当由负责合法性审查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4.集体讨论。拟定清单应当经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5.公布实施。清单确定后,应当通过政府或本部门网站等媒体予以公布。

(五)开展实施后评估。清单印发实施后,实行动态管

理。清单外的事项,经评估依法可以纳入的,应及时纳入;对不符合管理需要或者企业、群众争议较大的事项,及时予以调整。对适用清单内容的案件,要严格把关,既防止滥施行政处罚行为,也要防止应罚不罚。

各县(区、市),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编制程序,于8月30日前完成“三张清单”编制工作并对外发布。

 

附件:1.行政执法部门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行政执法部门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3.行政执法部门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晋中市司法局

2023年6月19日

 

附件123.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