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晋中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职业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市司办〔2023〕32号
各县(区、市)司法局: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职业行为,保障和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严格、公正、廉洁、文明、规范执法,全面提升社区矫正执法能力和水平,经市局研究,制定了《晋中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职业行为规范(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中市司法局
2023年7月12日
晋中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
职业行为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社区矫正队伍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规范执法的目标要求,不断加大社区矫正监管力度,切实增强工作实效,减少执法风险、提高执法质量、保障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进一步夯实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化水平。
第三条 本规范是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考核的重要内容,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职业行为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
第四条 实施本行为规范的基本原则是:自觉执行与加强教育相结合;自觉遵守与严格要求相结合;自我约束与监督检查相结合。
第二章 政治思想
第五条 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
第六条 尊崇宪法和法律,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尊严和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条 热爱社区矫正事业,忠实履行社区矫正工作职责,忠于职守,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第三章 工作规范
第八条 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办理调查评估、入矫接收、监督管理、教育帮扶、解除和终止。
第九条 坚持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第十条 依法保障社区矫正对象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确保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遵守监督管理规定和履行法定义务,杜绝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第十二条 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教育,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培育健康人格,增强守法意识,提高道德文化水平,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
第十三条 依法对就业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帮助社区矫正对象中的在校学生完成学业。
第十四条 依法实行矫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透明度和执法公信力,保障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严格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遇有重大事项或特殊问题,及时反映和上报,不得迟报、误报、谎报、漏报、瞒报。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 严守政治纪律,不发表、不传播不符合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身份的言论,不参加非法组织,不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第十七条 严守组织纪律,坚决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令行禁止。
第十八条 严守工作纪律,遵守各项工作规定,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歧视、侮辱、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
(二)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
(三)侵害社区矫正对象的知情、陈述、复议、申辩、申诉等合法权利;
(四)隐瞒案情,包庇、纵容社区矫正对象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在工作时间饮酒,或者在饮酒后从事社区矫正对象的交接、宣告、谈话、教育学习、组织公益活动等工作;
(六)非法将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权交予其他机构和人员行使;
(七)在进行调查评估,给予社区矫正对象训诫、警告,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建议,提出减刑建议等执法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规办理;
(八)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十九条 严守群众纪律,坚决维护群众利益,尊重社区矫正对象亲属提出的合理诉求,对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认真处理,不得推诿扯皮、故意刁难。
第二十条 严守廉洁纪律,筑牢思想防线,自觉做到拒腐防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消费、娱乐等活动;
(二)利用职权或工作便利索取、收受社区矫正对象及其亲属贿赂,或让社区矫正对象报销公务活动和个人消费的费用;
(三)参与社区矫正对象的经营活动,或者利用社区矫正对象从事谋利活动;
(四)向社区矫正对象提出借用车辆、通讯工具或者其他设备等与社区矫正工作无关的要求;
(五)以个人名义经商办企业,利用职权为亲友经商提供方便,利用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关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等;
(六)其他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严守保密纪律,强化保密意识,不准泄露社区矫正工作秘密或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防止失密泄密。
第二十二条 严守回避制度,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本人与执法工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三条 严守财务纪律,不准假借调查评估、手机定位管理等向社区矫正对象违规收费。
第二十四条 做好“三个规定”贯彻执行工作,排除领导干部和司法行政机关内部人员对具体案件办理的违法干预和影响,确保社区矫正公正、廉洁、高效执法,维护社区矫正执法公信力。
第五章 作风规范
第二十五条 保持和发扬良好思想作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保持和发扬良好学习作风,牢固树立学习意识,按期参加业务培训,学习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必需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熟悉和掌握社区矫正工作职责和权限,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学以致用,提高职业素养。
第二十七条 保持和发扬良好工作作风,爱岗敬业,勤勉尽责,严谨细致,注重团结协作,提高工作水平。
第二十八条 保持和发扬良好生活作风,培养高尚道德操守和健康生活情趣,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积极向上。
第六章 仪容规范
第二十九条 工作时间穿着得体大方,举止端庄、仪表整洁,自觉维护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形象。
第三十条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时,用语要规范、文明,应当使用普通话,不得对社区矫正对象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
第三十一条 办公场所保持整洁、安静,讲究卫生,办公桌椅摆放整齐,文件资料放置有序。
第七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二条 市级司法行政机关采用日常督查与个案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查。
(一)日常督查。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对行政区域内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职业行为规范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二)个案督查。针对因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原因造成的群众反映强烈、引发社会舆论的案(事)件进行个案督查。
第三十三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日常督促检查,及时发现、纠正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适当、不规范、不文明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执法监督。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各项规定和要求落到实处。
第三十五条 强化监督结果运用,对落实本规范成效显著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落实本规范不力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六条 对督查中发现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必要时通报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职业尊严受法律保护。
对任何干涉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执法的行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并按照规定如实记录和报告。对于侵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权利的行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有权提出控告。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有关部门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社区矫正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规范。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由晋中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