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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承办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案件工作的通知
市司办〔2023〕33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8-24 阅读: 【字体:

 

局机关相关科室、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律师协会、市直律师事务所:

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进一步规范律师承办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案件工作,提升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工作质效,建立律师承办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案件工作机制,形成科学严密的闭环管理工作体系,推动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质效及社会影响力的不断提升。

一、规范律师指派工作

律师承办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工作要紧紧围绕执业律师人人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不断提升工作质效目标,法律咨询实行大排班指派律师,法律援助案件按照“全市统筹、科学分类、按需指派、总体平衡、灵活调整”的原则指派律师,依次指派、轮流指派、循环指派,确保每个律所每名律师都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确保律所和律师指派总体平衡、公平公正。

(一)法律咨询值班律师指派(包括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大厅法律咨询、12348热线咨询、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

一是建立《法律咨询值班律师库》。每年12月底,律师科结合市直律所和律师情况建立《法律咨询值班律师库》,并抄送公服科、市法律援助中心。 

二是法律咨询值班律师指派标准。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据《法律咨询律师库》,按照律师花名顺序依次排班、循环排班。市法律援助中心每月将法律咨询律师指派明细报公服科、律师科备案。

三是法律咨询值班律师指派流程。市法律援助中心向律师事务所下达指派通知,对因故无法承办法律咨询的,律师事务所要出具情况说明,市法援中心按照《法律咨询值班律师库》进行顺位调整。

(二)法律援助案件律师指派(包括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

一是建立《法律援助律师库》。每年12月底,公服科、律师科围绕行政案件、刑事案件、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等主要案件类别科学分类,结合律师执业年限情况建立《法律援助律师库》,并抄送市法律援助中心 

二是法律援助案件律师指派标准。市法律援助中心按照“一案一所”的原则,按照律所顺序依次指派。同时要结合律所律师人数情况,确定指派比例,确保《法律援助律师库》中律师人人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市法律援助中心每月将律师指派明细报公服科、律师科备案。

三是法律援助案件律师指派流程。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向律师事务所下达《指派通知书》,明确承办案件类型、律师条件,由律师事务所主任依据要求,指派律师进行承办。对于指派不符合条件律师的,市法律援助中心应当责令律师事务所重新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律师在案件结案之日起30日内,将所有业务卷宗材料提交市法律援助中心 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法律援助律师提交的立卷材料及受理、审查、指派等材料进行整理,一案一卷,统一归档管理。  

二、规范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律师考核工作

建立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律师工作考核机制,成立局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公服科、市法律援助中心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法律援助律师的综合考核工作。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审判阶段)、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律师实行综合考核评定,局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评审委员会结合案件受援当事人、司法机关等对援助案件满意度评价情况,按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进行综合考核评定,优秀等次原则上不超过15%。对于综合考核评定优秀的按补贴发放标准顶格发放,良好和一般的依次递减20%。每年7月、次年1月市法律援助中心将满意度评价明细报局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评审委员会

三、工作要求

一是严格律师指派。市直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工作,律师事务所应当支持和保障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服从市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安排和案件指派。 市法律援助中心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律师指派,确保执业律师人人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律师科要通过律师行业微信群发布等方式及时将法律咨询律师指派明细、法律援助案件律师指派明细及律师综合考核评价等次进行公开公示。

二是强化监督管理。市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律师的监督管理,监督指导承办律师为受援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要认真做好案卷评查工作,对于案卷质量不高的,及时向承办律师反馈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不断提升法律援助服务水平。对于法律咨询承办不及时不主动、办案质量不高、考核评定等次一般次数集中的律所和律师,及时发出工作提醒函,同时抄送律师科。

三是强化结果运用。律师科要将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律师综合考核评定等次、工作提醒函发出情况作为年度考核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的重要要素。对于综合考核评定为一般、被工作提醒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年度考核中降低一个考核等次;对于综合评定等次为优秀、法律援助质量高、工作成绩突出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评先评优中优先考虑。

 

附件:法律援助补贴发放标准(试行)

 

 

晋中市司法局

 2023717日

附件

 

法律援助补贴发放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案件、律师值班咨询和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补贴发放,根据山西省司法厅、山西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晋财政法201995号和晋司办(2022)28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补贴标准,试行期两年。

一、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办案补贴标准

在榆次区范围内办理的每件补贴1500元;在本市跨榆次区范围办理的每件补贴 2000元;在本省跨市范围内办理的每件补贴 3000元跨省办理的参照上述标准酌情处理,每件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 元。

5人(含5人)以下的群体性案件,按正常标准发放补贴;6人—15人(含15人)的群体性案件,按照2倍标准发放补贴;16人以上的群体性案件,按照3倍标准发放补贴,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倍标准发放。

二、刑事案件办案补贴标准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按照办案阶段分别确定办案补贴标准:

(一)侦查阶段,在榆次区范围内办理的,每件补贴800元;在本市跨榆次区范围内办理的,每件补贴1000元;在本省跨市范围内办理的,每件补贴1500元。

(二)审查起诉阶段,在榆次区范围内办理的,每件补贴800元;在本市跨榆次区范围内办理的,每件补贴1000元;在本省跨市范围内办理的,每件补贴1500元

(三)审判阶段,在榆次区范围内办理的,每件补贴1500元被告人数较多,开庭时间超过三天(包括三天)的案件,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300元/件,最高不超过1500元/件;在本市跨榆次区范围内办理的,每件补贴2000元;在本省跨市范围内办理的,每件补贴3000元。跨省办理的,参照上述标准酌情处理,每件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元。

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刑事辩护同时代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以刑事案件补贴标准为基数,增加补贴20%。
   三、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标准

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补贴600元。

四、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补贴标准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正常标准为每天补贴200元,办理10件(含10件)以下的,按照正常标准发放;办理11件—20件(含20件)的,按照1.5倍标准发放补贴超过20件的,按照2倍标准发放补贴。

五、法律咨询补贴标准

法律援助机构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大厅、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法律援助机构设立的工作站点派驻法律服务人员,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接待来访、接听电话、在线解答咨询等服务,每人每个工作日补贴200元。

六、其他情况补贴标准

公证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补贴400元。代写法律文书每件补贴200元。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案件参照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由市法援中心与司法鉴定机构协商确定

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案件有晋财政法〔2019〕95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尚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不予支付补贴。已开展实质性工作的,经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后,可根据援助事项的类型和所处的阶段,按照相应补贴标准的50%支付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