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晋中市司法局网站!
您的位置: 首页 >通知公告>详细内容

通知公告

晋中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开展法律援助“市域通办”工作的通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30 阅读: 【字体: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进一步完善便民利民措施,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促进法律援助服务更加便捷、优质、高效,市司法局决定在全市开展法律援助“市域通办”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作任务

法律援助“市域通办”,是指在全市市域范围内,法律援助受理和初步审查环节不受行政区划限制,群众可选择向市域内任何一个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通过山西省法律援助机构管理系统,完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材料接受、转交、审核等相关工作的内部协作机制,办理群众的申请,确保群众在提交材料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就近获取法律援助服务,最大程度方便群众办事。

二、适用范围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法律援助条例》《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申请类法律援助案件。

三、受理审查条件

(一)经济困难标准

家庭人均收入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倍确定。我市目前各县区市最低保障标准分别是:

城市:榆次700/人/月;介休市、灵石县、寿阳县:685/人/月;太谷县、祁县、平遥县、昔阳县、和顺县、左权县:650/人/月;榆社县:600/人/月。

农村:各县区市均为6380元/人/年。

(二)申请事项范围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见附件1);

2.符合《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见附件1)。

(三)申请人应当准备材料

1.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如实说明并填写经济困难状况表;

2.应当向法律援助人员如实陈述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情况,及时提供证据材料,协助、配合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四、免予审查经济困难状况的情形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见附件1);

(二)符合《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见附件1)

 

特此通告。

                                 

 

晋中市司法局

2024年4月24日


附件1:法律援助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二十九条 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四十二条 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一)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二)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三)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九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

(六)因见义勇为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依法主张民事权益的;

(七)因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以及农业生产资料等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八)因婚姻、财产纠纷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九)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十)因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等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公民可以就前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代书、公证、司法鉴定。

第十条 在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

的;

(三)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四)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十六条 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但是应当提供相应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一)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

(二)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

(三)烈士、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军人、警察的遗属: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依法主张民事权益的;

(五)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的;

(六)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七)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八)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孤儿、弃婴;

(九)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十)获得司法救助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件2: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地址和联系电话

 

市县区

地址

联系电话

晋中市法律援助中心

榆次区顺城街119号晋商综合服务中心

0354-2636177

0354-2636008

榆次区法律援助中心

中都北路95号

0354-3038988

左权县法律援助中心

北大街56号

0354-8631148

寿阳县法律援助中心

府西街司法局大楼102室

0354-4626369

榆社县法律援助中心

凤林西街鑫悦小区27号门面房

0354-6626148

太谷区法律援助中心

箕城东街200号

0354-6230148

昔阳县法律援助中心

新建路乐苑街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

0354-4152348

介休市法律援助中心

新华北街215号司法局一层

0354-7220561

灵石县法律援助中心

静乐新区政法大楼C栋804

0354-5591219

平遥县法律援助中心

兴平路司法大楼一层

0354-5673115

和顺县法律援助中心

新华街8号信访局院内

0354-8123148

祁县法律援助中心

东风路101号县政府临街房

0354-5226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