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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z-sfj-0001-00347 发布日期: 2022-12-13
文 号: 发布单位: 司法局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13 浏览次数: 【字体:

市政办发〔20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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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产权交易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财产所有权相关的经营权、使用权、处置权等权利。资产、股权、债权等均属产权范畴之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及各县(区、市)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产权(资产)的转让行为。

第四条  产权交易应遵循自愿诚信、平等竞争、等价互利、奉公守法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权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晋中市国资委及各县(区、市)经各级政府授权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有产权整体或部分转让的,应转让主体报同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各级监察、工商、国土、建设、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要求,各司其职,共同做好产权交易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本市〔包括各县(区、市)〕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国有产权的,必须进入经市政府同意的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

第二章  产权交易机构

第九条  产权交易机构是经市政府同意、依法注册登记设立的服务性中介机构。

第十条  晋中市产权交易中心的基本职责为:

 (一) 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

(二)向社会发布和传递产权交易信息;

(三)查验产权交易主体资格和条件;

(四)组织产权交易,撮合产权转让成交;

(五)提供产权交易的法律、政策、规定、业务等咨询服务;

(六)对产权交易行为进行鉴证;

(七)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产权交易行为的重大情况;

(八)市政府授权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产权交易的主体

第十一条  产权交易主体是指有资格参加交易活动的转让方和受让方。

第十二条  产权转让方:

申请转让国有产权的主体,必须是对该项产权享有处置权利的出资人,可以是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政府指定的部门。

第十三条  产权受让方:

产权交易的受让方,必须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四章 产权交易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  市、县(区、市)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国有产权发生下列交易行为的,一律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的、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一)国有企业产权整体或部分有偿转让;

(二)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产权的有偿转让;

(三)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其他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偿转让;

(四)企业由于破产、兼并、托管、改制等而发生的国有产权有偿转让;

(五)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重要设备、成套设备有偿转让;

(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有偿转让。

第十五条  转让国有产权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鼓励非国有产权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

第十七条  产权交易的方式:

   (一)协议转让;

   (二)拍卖转让;

   (三)竞价转让;

   (四)招标转让;

   (五)产权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  在产权交易信息公示期限内,只有一家求购方提出受让申请的,进入协议交易;有两家以上求购方提出受让申请的,应采用竞价、拍卖的方式进行交易;不适于采用竞价或拍卖方式交易的,可以采用招标的方式交易。

第五章 产权交易的程序

第十九条  产权交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转让方提交产权交易材料,经审核后办理入场交易手续;

(二)发布公告,公开挂牌(产权交易机构通过报刊、网络或其它方式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涉及企业国有产权整体转让时,转让方应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在省级及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刊登、发布产权转让公告,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三)根据挂牌结果,约定产权交易方式;

(四)按约定的交易方式交易;

(五)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六)办理产权交易鉴证。

第二十条  凡进场进行交易的,需提供必要的文件、材料。

转让方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转让申请书;

   (二)产权所有者或政府有关部门同意转让的批文;

   (三)职代会或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四)企业产权权属的证明;

   (五)转让标的情况说明;

   (六)资产评估报告及核准备案文件;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拍卖破产企业产权的,须提交破产裁决书;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受让方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受让方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购买能力资信证明;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产权交易双方提供的文件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并应接受产权交易机构的审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  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申请交易的产权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二条  转让国有产权的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书面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二十三条  已经实行承包、租赁、托管等形式经营的产权,其产权交易原则上在承包、租赁或者托管合同期满后进行。确需提前转让的,由转让方和受让方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相关协议,再进行产权交易。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产权不得转让:

(一)产权不明或有争议的;

(二)已被设置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三)已被诉讼保全或被强制执行,未经管辖法院同意的;

(四)法律、法规或政府禁止转让的;

(五)处分权受限制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产权交易应当维护被转让企业职工(含离退休)利益。

第二十六条  产权交易不应损害他人利益及公共利益,双方应在交易合同中对转让方债权债务的承担等问题作出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产权交易成交后,交易双方可参照产权交易机构提供的合同文本签订产权转让合同。

第二十八条  产权转让合同的内容包括:

(一)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交易标的、价格、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

(三)有关债权债务的处理事项;

(四)有关职工安置的协议;

(五)产权交割事项;

(六)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件;

(七)违反合同的责任与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八)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九条  产权交易成交后,由经政府同意的具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审核并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凡涉及到财政、工商、国土、住建、人社等有关部门的权证变更手续,凭《产权交易鉴证书》才能给予办理。未能提供《产权交易鉴证书》的一律不予办理权证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也可依据合同的约定提请晋中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产权交易属中介有偿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予以核定。

第六章 产权交易的中止和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交易应当中止:

(一)在交易期间,第三方对转让的产权提出异议尚未裁决的;

(二)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交易活动不能进行的;

(三)其他依法应中止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交易应当终止:

(一)在交易期间出现新情况,主管部门确认转让方无权转让,并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二)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产权自然灭失的;

(三)其他依法应终止的情形。

第七章 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加强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依照情节给予处罚和追究:

(一)对未经市政府同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擅自从事产权交易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按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给予处罚。

(二)对进行场外交易,非法转移国有产权的单位和个人,由企业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监察、工商、审计等部门进行严肃查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根据审计、工商、财政等有关规定实施经济处罚;监察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示;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从事产权交易的机构及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若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使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由产权交易监管机构提请监察部门给予其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晋中市产权交易中心是晋中市政府同意设立的本市国有产权交易的合法市场。

第三十七条 产权交易中涉及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集体产权交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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