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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z-sfj-0001-00349 发布日期: 2022-12-13
文 号: 发布单位: 司法局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2-12-13 浏览次数: 【字体:

市政发〔20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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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我市水资源严重短缺,人均水资源占有量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特别是随着我市工业新型化、农业现代化、市域城镇化和城乡生态化的加快推进和率先发展,水资源问题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瓶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国发〔2012〕3号)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晋政发〔2014〕13号)精神,现就我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转型、赶超”发展战略和“四化”建设目标,以促进人水和谐、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维护河流生态健康为主线,以水资源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满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用水需求为重点,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严格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加强需水管理和用水过程监控,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为建设全省“四化”率先发展区提供坚实的水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二是坚持人水和谐,把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水资源开发利用要充分考虑水资源承载能力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妥善处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合理调配地表水、地下水和再生水。三是坚持依法管水,加强制度建设,切实发挥“三条红线”的硬约束作用。四是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改进管理方式方法,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注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主要目标。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3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 8.5 亿立方米以内。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30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以2000年不变价计,下同)控制在 30 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 0.6 以上。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30年,全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为实现上述目标,到2015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 7.6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25%,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3以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40%以上;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7.9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完成省定目标,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0%以上,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

二、严格落实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

(四)建立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在省级总量分配方案的指导下,提出县级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下达的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分年度用水计划并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批准的年度用水计划制定下达各取水户的年度用水计划,依法对本行政区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管理。

    (五)严格规划管理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积极推进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的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市、县两级发改委(局)根据国家和山西省有关政策把涉水项目是否进行水资源论证作为项目建设的重要依据,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和取得水行政部门取水许可批复意见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按程序需审批、备案的涉水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取得取水许可,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和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许可批复意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

    (六)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程序,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拒不执行再生水配置方案的用水单位和个人,依法核减其取用水指标。新增取水项目在建成并正式投入运行前,应对其计量设施、节水设施、退水水量水质和去向依法进行验收,验收未通过的不予发放取水许可证。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覆盖和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或禁采区,除生活用水外,严禁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涉及新增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在地下水一般超采区或限采区,新增地下水日取水超过1万立方米的,须报省政府批准,日取水1万立方米以下的井片及单井,依法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七)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水资源费,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者停征水资源费。各级征费部门要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的规范化、程序化管理。财政部门要严格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宣传、节约、保护和管理。对不按规定征收、缴纳或使用水资源费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核减该区域下一年度用水指标。

(八)严格地下水开发管理和保护。要依法规范机井建设审批管理,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对未经审批擅自开发地下水的单位或个人,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管理,在地下水超采区和地表水可以供水的范围内,严禁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在超采区范围内,可以由地表水或中水替代地下水的,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提出地下水关井压采实施方案并由当地政府组织分步实施。对在重要地下水水源地和泉域范围开采煤矿或建设地下工程,建设项目要依法进行泉域和水资源环境影响评价,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作为保护水源地和泉域地下水的技术依据。

(九)加大中水和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重视调整用水结构,充分利用中水和矿坑排水。今后在城市景观、住宅、企业技术改造、产业发展等规划中,都应统筹考虑清污分流、中水回用的措施。城市景观用水要充分利用处理后的再生水;新建、扩建的火电企业,要利用当地中水,现有火电企业要逐步改用中水。发改、经信、住建、物价、环保、水利、审计等部门及有关企业要进一步细化中水使用措施和计划;对水质要求不高的工业企业要鼓励利用中水;采矿企业的生产用水,要充分利用处理后的矿坑排水,多余矿坑水确需排放的,应当处理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三类标准;新建的学校、小区等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雨水积蓄利用设施和中水回用管网。

(十)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充分利用“东山供水”、“中部引黄”等外调水源,统筹使用当地地表水、地下水、中水、煤矿排水。各(区、市)人民政府按照供水工程分水方案,完善本区域水资源配置方案,制定供水水源突发事件应急调度预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一经批准,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三、严格落实用水效率控制红线

(十一)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责任,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的全过程,积极稳步推进水价改革。大力推进节水型单位建设,到2015年,节水型单位覆盖率达到20%以上,2020年达到50%以上。水资源短缺、生态脆弱地区要严格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遏制农业粗放用水

(十二)加强用水定额和计量管理。要加强取水许可管理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的计划用水管理,强化用水监控。工业和城市供水水源要建立取水监控系统,加强对取水户取水过程的全面监测和控制。对无计量或计量运行不正常的单位,根据山西省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农业灌溉和农村生活用水要逐步完善用水计量。要依照国家、行业、地方用水定额标准,下达非居民用水户的年度用水计划,对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推行城市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十三)推进节水技术改造。在农业节水上,要抓好节水灌溉项目实施,加快灌区节水改造。完善和落实节水灌溉的产业支持、技术服务、财政补贴等政策措施,大力发展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到2020年,全市农业用水总量稳定在4.0亿立方米左右,基本建成节水型灌溉农业体系。在工业节水上,要按照以供定需的原则,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新建项目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四到位”制度,确保主体工程与节水措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工业企业日均用水1000立方米以上的,应当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业用水户要通过运用新工艺、新设备,实行一水多用和重复利用,推行废水减量和零排放技术。在城镇节水上,要实行居民生活用水一户一表,计量到户。逐步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备及产品。

四、严格落实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

(十四)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河流水功能区水质及污染物的监测,建立水功能区管理信息系统。要强化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加强入河排污口登记、论证、审批及监督检查,入河排污口设置要满足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以及水功能区限制排污量的要求,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

(十五)加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管理单位,要依照划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组织开展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制订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因地制宜开展备用水源和应急水源地建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对已设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十六)加强泉域水资源保护。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岩溶大泉的保护。要坚持总量控制和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进行岩溶地下水开发。在泉域重点保护区内,严格禁止擅自打井、挖泉、截流、引水行为;禁止在泉水出露带采煤、开矿、开山采石和兴建地下工程;禁止倾倒、排放工业废渣和污水;对严重破坏岩溶地下水系统,危及岩溶地下水续存的采矿活动,根据影响程度,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限采、停采或封闭矿井措施。

五、保障措施

(十七)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依照省政府规定,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考核结果,作为考核评价政府相关领导干部和相关企业负责人的重要依据。各县(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负总责。市政府对各县(区、市)人民政府的主要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具体考核办法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要切实加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组织领导(晋中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领导小组附后)。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发改、经信、财政、国土、环保、住建、农业、林业、监察、法制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

(十八)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要进一步推进用水计量监控和远程计量监控系统建设,完善国家、省和地方各级用水监控系统和地下水水位监控系统,规范用水统计工作。加强水功能区和重要边界等控制断面水功能区水质监测,与环保部门做好监测结果等信息的沟通和共享工作。

(十九)加大投入力度。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支持力度,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对水资源管理监控信息系统建设、节水技术改造、地下水超采区治理、饮用水源地及河流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污水开发及中水利用、水资源管理能力建设等资金上给予重点支持。

(二十)强化依法监督。认真贯彻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全市节约用水、地下水审批管理、取水许可管理等配套措施和办法。严格水资源执法管理,强化水资源管理队伍建设,加大严格水资源制度实施的培训,严肃查处违反水法律法规的水事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水资源管理秩序。加强执法监督,对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不力的地方、部门和单位,采取通报等形式予以督促落实。

(二十一)深化宣传教育。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水资源知识宣传,广泛深入开展基本水情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风尚。对在水资源管理和节水型社会建设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晋中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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