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z-sfj-0001-00042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3-2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文件 |
关于开展全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023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市司办〔2024〕12号
各县(区、市)司法局:
为加强对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监督指导,按照《山西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试行)》要求及省厅安排,全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023年度考核工作定于4月1日至5月31日开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凡在本市范围内设立且正常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以及在本市正常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均应参加年度考核。
二、考核内容
(一)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考核的内容:
1.队伍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党建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情况;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参加职业培训情况;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数量、素质、结构变化情况;对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情况。
2.业务开展情况。主要包括办理业务数量和质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进驻司法所协助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履行援助义务和开展公益服务、办理重大案件事项情况,依法规范执业、廉洁诚信服务、受到投诉和表彰奖励等情况。
3.内部管理情况。主要包括执业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情况;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和分配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情况;依法纳税的情况;管理聘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辅助人员的情况;管理申请执业人员实习的情况;业务档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档案建立和管理的情况;章程、合伙制度执行情况;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和办公装备情况;所内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廉洁诚信服务以及受到投诉和奖惩等情况。
4.保持法定设立条件情况。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副本)所载的负责人、合伙人、住所等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是否具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否有两名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能够专职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合伙人;已合并、撤销、注销等其他应当变更备案的事项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了变更备案手续等。
(二)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考核的内容:
1.执业资质情况。包括学历、职称、执业资格、工作资历、专业技能、变更登记和备案等情况。重点考核是否存在违规兼职情况、是否存在法、检离任工作人员违规从事基层法律服务情况。
2.业务开展情况。包括办理业务数量和质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进驻司法所协助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履行援助义务和开展公益服务、办理重大案件事项等情况。
3.教育培训情况。包括参加政治思想、法律、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业务学习、培训、研究等情况。
4.执业纪律情况。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行为规范,廉洁诚信服务以及受到投诉和奖惩等情况。
三、实施步骤
本次检查考核工作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进行,分四阶段:
(一)自查准备阶段(4月1日—4月20日)
1.自查总结。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本考核年度执业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相关考核材料,由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执业表现年度考核意见。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考核自查应当与对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考核评议相结合按照本通知所列重点内容开展自查总结。
2.网上申报。各基层法律服务所登录基层法律服务信息管理系统(http://59.195.205.26:8060/shanxi_jcflfw/index.html#/newValue?appName=lawerIndex)上传本年度考核相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所考核材料需基层法律服务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检查考核阶段(4月20日—5月10日)
1.审查考核。各县(区、市)司法局登录基层法律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对本县(区、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基本信息和年度考核相关材料上传情况进行线上审核,信息不全的要求其补全信息。
2.汇总上报。各县(区、市)司法局通过基层法律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对本县(区、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材料进行线上考核,填写考核结果和审核意见,并进行汇总,填写公告和备案表格(表1-表9)。
(三)审核备案阶段(5月11日—5月31日)
市局对全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情况进行线上审核、公示,并报省厅备案。
四、考核应提交的材料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考核应提交的材料
1.《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登记表》;
2.2023年度本所工作总结和2024年度工作计划;
3.2023年度本所财务报表及纳税凭证;
4.《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副本;
5.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考核应提交的材料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登记表》;
2.2023年度执业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个人总结;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以上材料由各基层法律服务所向各县(区、市)司法局提交。
(三)各县(区、市)司法局向市司法局报送材料
1.考核工作报告纸质版及电子版(要求全面反映本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工作者检查考核情况,对照本通知“基本内容”部分,逐条逐项形成本县(区、市)具体详实的书面报告材料,报告应加盖县(区、市)公章);
2.《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登记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登记表》一份;
3.备案表格(表1-表9)电子版和盖章纸质版;
4.公告电子版。
五、考核等次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不超过所在县(区、市)实际参加年度考核总数的百分之十。
考核等次根据省司法厅《山西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试行)》规定的标准确定,是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管理和执业情况的总体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奖惩的依据。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考核标准。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年度考核工作是规范基层法律服务的重要抓手,各县(区、市)司法局要根据考核办法的要求按照时间进度精心组织好考核工作,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报送的材料认真进行初审,出具考核报告和考核等次意见,市局将对各县(区、市)工作情况基层法律服务年度考核情况进行抽查。
(二)强化问题整改。各县(区、市)司法局要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管理和指导,对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或考核中发现问题的,要认真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督促整改落实到位。要结合年度考核情况,对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不符合执业条件、不实际执业、违规兼职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时清理,完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工作者的退出机制。
(三)各县(区、市)司法局通过管理系统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并向市局报送材料,市局对考核材料进行审查后评定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在晋中市司法局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另行通知寄送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加盖年度考核专用章。
附件:1.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登记表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登记表
3.备案表格(表1-表9)
4.公告格式
晋中市司法局
2024年3月25日
附件1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登记表
年度考核机关: 考核年度: 年
申请考核机构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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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构 情 况 | 设立日期 |
| 设置区域 |
| 组织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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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情况 | 已建独立党组织□ 成立联合党支部□ 已派党建工作指导员□ | |||||||||||||||||||||||||||
正式党员 人 预备党员 人 | ||||||||||||||||||||||||||||
执业场所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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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 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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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业务接待站(点) |
|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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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情况 | 变更项目 |
| 变更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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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办理变更登记 |
| 登记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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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情况 | 本所受过何种奖励 |
| 奖励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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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受过何种处罚 |
| 处罚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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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是否正被查处 |
| 查处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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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上年度年检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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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人数 |
| 专职 人/兼职 人 | 比上年度增减 人 | ||||||||||||||||||||||||
执 业 人 员 情 况 |
人 员 资 料 | 姓 名 | 性别 | 年龄 | 学历 | 执业证号 | 专职/兼职 | 是否合伙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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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培训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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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情况 | 奖 励 | 人 | 种类 |
| 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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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人 | 种类 |
| 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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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内处分 | 人 | 种类 |
| 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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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被查处 | 人 | 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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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 理 业 务 项 目 | 承 办 数 量 | 比上年度增减 | |||||||||||||||||||||||||
业 务 情 况 | 诉讼 代理 | 民事诉讼代理 | 件(未结 件) | 件 % | ||||||||||||||||||||||||
行政诉讼代理 | 件(未结 件) | 件 % | ||||||||||||||||||||||||||
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 件(未结 件) | 件 % | ||||||||||||||||||||||||||
参加调解纠纷 | 件(未结 件) | 件 % | ||||||||||||||||||||||||||
参加仲裁活动 | 件(未裁决 件) | 件 % | ||||||||||||||||||||||||||
解答法律咨询 | 人次 | 人次 % | ||||||||||||||||||||||||||
接收委托 | 件 | 件 % | ||||||||||||||||||||||||||
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 份 | 份 % | ||||||||||||||||||||||||||
提供法律援助 | 件 | 件 % | ||||||||||||||||||||||||||
其他业务 | 件 | 件 % | ||||||||||||||||||||||||||
协助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 工作日 | 工作日 % | ||||||||||||||||||||||||||
法律顾问情况 |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家 | 家 % | |||||||||||||||||||||||||
政府(家) |
| 企业(家) |
| 担任村(居)法律顾问(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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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务 情 况 | 业务收入总额 | 元 | 比上年度增减 | 元 % | ||||||||||||||||||||||||
支出 | 工资 元 | 业务 元 | 设备 元 | 其他 元 | ||||||||||||||||||||||||
年末净资产 | 元 | 比上年度增减 | 元 % | |||||||||||||||||||||||||
已建立的内部管理制度情况 |
| 为执业人员、聘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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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变更事项 | 变更事项 | 批件文号 | 核准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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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核 提 交 材 料 目 录 | 序号 | 材 料 名 称 | 份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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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所 上 年 度 工 作 总 结 及 本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 ||||||||||||||||||||||||||||
主任(签名): (所章) 年 月 日 | ||||||||||||||||||||||||||||
基层法律服务所自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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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年 月 日 | |||||||||||||||||||||||||||
县级司法局审查意见及考核等次建议 |
负责人: 审查机关(章) 年 月 日 | |||||||||||||||||||||||||||
考核机关审核意见 |
负责人: 考核机关(章) 年 月 日 | |||||||||||||||||||||||||||
年度考核结果 |
(注:如暂缓通过年检请注明原因和整改要求) 经办人: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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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此表填报一式两份。经审核参加考核后,此表并入该所原设立登记档案,一份存登记(考核)机关,一份存该所住所地县级司法局。 |
附件2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登记表
考核机关: 考核年度:
考核申请人姓名 |
| 执业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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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情 况 | 性 别 |
| 年龄 |
| 民 族 |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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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 专 业 |
| 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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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 居所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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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 |
| 电 话 |
| 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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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执业 |
| 执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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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培训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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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所年度考核结果 |
| 上年度考核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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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年 度 执 业 情 况 |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家 | 见证 | 件 | ||||||||||||
诉讼 代理 | 民事诉讼代理 | 件 | 解答法律咨询 | 人次 | ||||||||||||
经济诉讼代理 | 件 | 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 份 | |||||||||||||
行政诉讼代理 | 件 | 提供法律援助 | 件 | |||||||||||||
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 件 | 其他业务 | 件 | |||||||||||||
主持调解纠纷 | 件 | 协助开展基层 司法行政工作 | 工作日 | |||||||||||||
协助办理公证 | 件 | 年度业务收费总额 | 元 | |||||||||||||
奖 惩 情 况 申请人年度 | 受过何种奖励 |
| 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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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过何种行政处罚 |
| 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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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过何种所内处分 |
| 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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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有无右列情形 | 1.违反执业纪律或有关管理规定正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或本所查处(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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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犯罪嫌疑正被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查处(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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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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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患病或其他原因已连续停止执业6个月(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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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是否存在不符合专兼职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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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是否法检离任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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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需说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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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度 考 核 申 请 人 个 人 年 度 工 作 总 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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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考核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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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层 法 律 服 务 所 对 申 请 人 年 度 考 核 意 见 | ||||||||||||||||
主任(签名): 执业机构(章) 年 月 日 | ||||||||||||||||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初审意见 |
负责人: 审查机关(章) 年 月 日 | |||||||||||||||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意见 |
负责人: 年检机关(章) 年 月 日 | |||||||||||||||
年度考核结果 |
(注:如暂缓年检请注明原因和整改要求) 经办人: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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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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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公告格式
基层法律服务所名称:
基层法律服务所住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邮编:
负 责 人:
组织形式:
考核结果: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姓名 | 执业证号 | 考核结果 | 姓名 | 执业证号 | 考核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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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字体统一为宋体五号,行距为固定值15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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