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z-sfj-0001-00005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2-01-0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目录 |
晋中市司法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
行政机关名称:晋中市司法局 | ||||||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开具单位 | 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设立人、拟任合伙人的执业经历证明 | 律师事务所设立名称预核准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九条 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第十一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 设立人所在律师协会 | 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 | |
2 | 市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设立人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第九条 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第十九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第十一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 市以上司法行政机关 | 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 | |
3 | 律师协会出具的设立人执业经历、年度考核称职、未受到投诉正在调查处理的证明 | 律师协会 | 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 | |||
4 | 本所设立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本所基本情况,本所设立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 | 本所主管司法行政机关 | 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 | ||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开具单位 | 监管措施 | 备注 |
5 | 执业许可机关出具拟任分所负责人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证明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五)拟任分所负责人的人选及基本情况,该人选执业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证明; | 本所主管司法行政机关 | 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 | |
6 | 申请兼职律师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的证明 | 律师执业核准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 |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 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 | |
7 | 申请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 律师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 原执业机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 | 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 | |
8 | 申请人与原律师事务所关于案件、财务等已结清,解除劳动关系并同意转出的证明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 原执业机构 | 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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