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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z-sfj-0001-00354 发布日期: 2022-12-13
文 号: 发布单位: 司法局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13 浏览次数: 【字体:

市政发〔2010〕6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表彰在经营管理方面取得卓越绩效的企业或组织,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建立和实施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持续改进经营业绩,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国发〔199651号)有关规定和《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市政发〔200472号)、《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质量立市全面提高质量水平的意见》(市政发〔200714号)精神,借鉴国内开展质量奖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晋中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晋中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在我市依法注册成立,实施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企业或组织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以社会公示、专家评议、政府决策为科学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不断推进我市经济增长方式的优化和提升经济综合竞争力。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适当考虑企业规模以及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等政策,确定授奖奖项。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总数不超过3家,可以少额或空缺。

第六条  晋中市市长质量奖有效期为3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为确保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秘书处,评委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八条 评委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评委会主任由主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秘书处提出初步名单,由评委会主任审定。

第九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评定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市政府提请审定市长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四)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邀请市监察部门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定的监督工作。

第十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申报企业行业分类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制(修)订评委会成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

(三)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选拔、培训、考核并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

(四)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五)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六)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经营管理情况、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

(七)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八)向评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一条 秘书处在开展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时,应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

第十二条 各县(区、市)质监局、市直有关部门、市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评委会委员。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市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成立,正常运行三年以上的企业;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符合体系运行的需要,有效运行符合企业自身需要的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并提供上一年度自评报告;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三项指标之一在上年度位居市内同行业前三位;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荣获山西省质量信誉AA级以上的企业;

(六)获得各县(区、市)质监局、市直有关部门、市行业协会的推荐。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市长质量奖称号: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三年有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及服务质量、劳动保障等重大有效投诉

(四)近三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四章   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借鉴和吸收国内其他市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评定标准是市长质量奖评定的基础,也是企业或组织自我评价、自我改进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主要参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04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2004等相关质量评定标准制订。

第十七条 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农业、制造业(含建筑业)、服务业等分别制订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实施指南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市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九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二十条 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定前,由秘书处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及媒体上公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二十一条 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晋中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各县(区、市)质监局、市直有关部门、市行业协会之一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秘书处受理。秘书处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建若干行业评审组,各评审组必须由3名(含3名)以上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员应经过秘书处组织的专业培训,获得相关资质后方能从事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市长质量奖评审员资质标准及工作守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组织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四条 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按现场评审得分排序,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提名名单,提交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表决后确定市长质量奖拟奖名单。

经秘书处提名但未被确定为市长质量奖拟奖名单的企业和组织,经评委会审议表决后确定为市长质量奖提名奖拟奖名单。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

第二十七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后,以晋中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由市长向获奖企业或组织颁发市长质量奖奖杯、证书和奖金。

以晋中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企业或组织,并颁发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奖杯、证书。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分别向获得市长质量奖荣誉的企业或组织奖励30万元,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二十九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和管理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及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荣誉的企业或组织,及在有效期内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安全事故、责任事故、服务质量、劳动保障等重大有效投诉(按行业规定)等问题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可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决定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及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荣誉,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三十一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三十二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市监察部门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三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为目标,努力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持续提升组织绩效水平。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为市长质量奖输送优秀评审人员等方面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全市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三十四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荣誉的企业或组织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再次申奖应于三届以后。再次获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获得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

三十五 市长质量奖及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奖杯、证书由晋中市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相关标志、奖杯和证书。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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