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z-sfj-0001-00025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3-1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文件 |
关于开展全市律师事务所 2023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市司办〔2024〕7号
各县(区、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市直各律师事务所:
按照《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等法律规章规定,根据省厅通知,全市律师事务所2023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定于2024年3月1日至4月30日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2023年12月31日前,经省司法厅核准登记依法设立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年度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为“合格或不合格”。
2024年1月1日至3月1日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不参加年度检查考核,但应办理系统信息补全及登记,登记结果为“新设立”。
二、重点考核内容
(一)律师队伍党建工作开展情况。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响应落实司法部党组“五点希望”,拥护中国共产 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提高政治站位、严肃党内政治 生活、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坚决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情况;依法规范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加强新时代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方面的情况;律所党建入章程、党组织规范设置、按期换届、专职党员律师党组织关系接转、《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参与决策管理工作指引(试行)》落实、“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主题活动等工作完成情况;专职党员律师的党组织关系应转尽转,在考核结束前,须将党组织关系接转到位。(以上内容需在党建工作总结中体现,律所党组织信息表及党员律师明细表见附件,纸质版、电子版提交至市局律师科)。
(二)律师事务所贯彻落实省厅、市局关于做好律师队伍教育管理工作要求的情况。重点检查律师事务所贯彻落实《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传播律师行业正能量,坚持依法、诚信、规范执业工作情况。重点检查律师事务所落实三个《意见》,巩固专项治理制度成果,建立健全律所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律所内部管理具体举措等。重点检查落实“万所联万会”机制、“服务实体经济 律企携手同行”专项行动和服务特色专业镇等内容的具体举措。(以上内容需在业务工作总结中体现)
(三)律师事务所贯彻落实省厅、市局要求,围绕中心做好法律服务工作情况。重点检查律师事务所发挥律师法律服务工作优势、发挥律师职能作用情况,保障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情况。重点检查律师事务所参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律师调解、村(居)法律顾问等工作情况。(以上内容需在业务工作总结中体现)
(四)律师事务所是否保持法定设立条件及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重点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所载的负责人、合伙人、住所等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合伙所是否具有三名以上合伙人,分所派驻律师是否符合法定人数和法定条件,已合并、撤销、注销等其他应当变更备案的事项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了变更备案手续等。重点检查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等情况。
三、实施步骤
本次年度考核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考核工作共分三个阶段。山西省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律管系统”),地址:https://app.sft.shanxi.gov.cn/lsgl/backend/login.jsp,司法行政机关账号为单位全称(如晋中市司法局),律师协会账号为单位简称(如晋中市律协),律师事务所账号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律师账号为执业证号,初始密码为Shanxi@#2024。
(一)自查准备阶段(3月1日—3月10日)
1.自查总结。律师事务所的考核自查应当与对本所律师的考核评议相结合,按照《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考核内容和本通知第二条所列重点考核内容,开展自查总结,形成党建工作总结和业务工作总结。
2.网上申报。律师、律师事务所分别登录律管系统,填报补全律师、律师事务所全部信息;律师事务所填写《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登记表》,通过系统上传律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党建工作总结和业务工作总结PDF版,上报所属司法行政机关或市律师协会。
(二)检查考核阶段(3月11日—4月10日)
1.县(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对所属律师事务所通过律管系统上报的资料,结合日常管理情况,对辖区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管理情况等进行审查,在考核系统中为律师事务所登记初审意见并完成上报。
县(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要对律师事务所作出的书面承诺事项做好内部核查或网上核验工作,同时严格审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信息补全工作情况,确保律管系统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市律师协会结合律师、律师事务所会员义务履行等情况,通过律管系统对所属律师登记最终考核等次意见;市司法局通过律管系统对所属律师事务所登记最终考核等次意见。
(三)考核盖章阶段(4月11日—4月30日)
通过律管系统完成考核流程的律师事务所,派专人携带事务所执业证书(两个副本)和所有律师执业证书至市司法局办理考核盖章手续。同时向市司法局提交以下书面考核材料:
1.《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登记表》(一份下载打印后加盖律师事务所、初审单位公章);
2.附件中所有表格电子版与纸质版(一份加盖公章并签字)。
在外市设有分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分所准予设立的批准文件或有关证明文件。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是加强律师行业监督管理的重要抓手,也是促进律师行业规范管理的重要环节。各县(区、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充分发挥行政和行业“两结合”作用,做好时间衔接、材料递送、审查备案等各项工作。各律师事务所要切实担负起对本所律师的主体管理责任,对去年党建、业务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律师执业行为提出符合实际的考核等次建议,对律管系统中多年未参加考核的“僵尸”律师要及时依法清理注销。市局将联合市律协派出督导检查组对各县(区、市)、市直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等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二)明确任务,注重实效。各县(区、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对本县(区、市)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检查考核。各县(区、市)司法局、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要建立健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档案,做到一所一档、一人一档。市律师协会要在2024年3月20日前,在律管系统“诚信信息管理”模块中“行业处分管理”目录栏内,完成2024年3月1日前作出的行业处分信息的填报工作(对于新作出的行业处分,务必于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填报至律管系统),以便作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考核评定等次的依据。
(三)严格承诺,简化流程。进一步落实司法部《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司发〔2019〕10号)明确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年度内被获准的重大变更事项的批件”“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的证明”“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等应提交的考核材料由律师事务所作出书面承诺的要求。相关承诺事项已作为附件列入律管系统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表内,律师事务所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将不再索要有关证明。
(四)把握节点,从严考核。检查考核阶段(3月11日—4月10日),暂停办理律所和律师新设立、新执业及变更事项。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律所需在自查准备阶段(3月10日前)完成整改变更。已新设立律所的负责人和合伙人应在3月10日前完成转所手续,转所后在新所参加考核,由原所出具考核鉴定意见(并通过律管系统上传);未按时完成转所手续的,在原所参加考核,同时视为放弃新设立律所的公告。已新设立分所派驻律师应在3月10日前完成派驻手续,在新所参加考核,原所出具考核意见(并通过律管系统上传)。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考核:
1.未按时完成派驻手续的,暂缓考核,待正式派驻后补考核;
2.对于律师事务所因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查处,或者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未满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处罚期满后再予考核;
3.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整改完成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对律师事务所暂缓考核,待整改完成后补考核;
4.对于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律师党组织关系接转的专职党员律师,对律师及所属律师事务所暂缓考核,待完成接转手续后补考核。
补考核务必于5月底前完成。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1.放任、纵容、袒护律师执业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本所不能正常运转的;
3.本所受到行政处罚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未达标的;
4.本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
5.提交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6.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对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由设区的市司法局根据其存在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法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并责令其整改;同时对该所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市司法局联系人:李 慧
联系电话:0354-2636173
邮箱:sxjzsfjlsk@sina.cn
系统技术联系电话:0351-6922236
附件:1.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相关信息表
2.律师事务所专职党员律师基本信息表
晋中市司法局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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